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4586号
原告: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大道1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8119M。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彪,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开元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9T。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38-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79。
原告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9元,财产保全费4529元,共计10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军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