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55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3119T,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开元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