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277号
原告:湖州翔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港丰路97号一号楼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7JJGKF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高新区开元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311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翔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州翔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州翔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翔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湖州翔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王笑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