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2执215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2民初24707号民事判决、(2023)陕01民终15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66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12执2155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