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网慧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
被执行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牛。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网慧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0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苏州市网慧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仲裁费388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再退还,由被神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网慧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899.21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6月11日,本院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8年6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名下有车辆一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4、2018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一辆,查封日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5、2018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镇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的可得拆迁款。因该拆迁款数额尚未确定,且本院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6、2018年7月4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18年6月22日,因被执行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8、2018年11月6日,因被执行人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18年10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苏州常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现场查找,该公司已停止经营,经营场地系租赁且正在拆迁,也未找到该公司人员下落。周围群众反映该公司早已停业。
10、2018年11月5日,执行人员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及较多债务未偿还。
11、2018年11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8899.21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78899.21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送达回证、执行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琦
审判员 吴宏康
审判员 边敬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步允超
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