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执1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网慧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
被执行人:苏州大奇毛衫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钱惠平。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网慧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大奇毛衫印花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2018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完毕,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07执167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