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793号
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1303536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798餐**。
法人代表:孟宪同。
委托代理人:樊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计1872元,由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