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22号之一
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798号4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鸿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高
人民陪审员 邓文琦
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