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3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波。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银河龙湾休闲会馆,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街。
法定代表人:易峰旭。
被执行人:易峰旭,女,1988年06月13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成贵,男,1984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易国伟,男,1965年01月30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丽,女,1963年05月13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恒大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大孤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
本院在执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清原满族自治县银河龙湾休闲会馆、易峰旭、胡成贵、易国伟、张丽、清原满族自治县恒大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23执恢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明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