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3490号
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3CW150,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赛博数码广场第**第1F132、A03、A13柜位。办公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茂源水岸星光4号楼2**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路畅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968800,,住所地:西宁市城**新宁路**(**家园综合楼**)现地址:城北区柴达木路大熊星座教育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路畅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被告青海省路畅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还清欠付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现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