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纺织城绿思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纺织城绿思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纺织城绿思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多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国勤,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纺织城绿思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思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9民终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思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绿思源公司与***在2016年10月20日后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仅支持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上交费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绿思源公司根据相关文件的授权对实验林场土地履行监管权和收益权,并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清理工作。***承包的11.45亩土地包含在绿思源公司接管的土地范围内,***的承包合同分别于2005年、2011年到期,合同到期后***仍种植经营至今,未向绿思源公司上交费用。绿思源公司向***送达通知进行追缴,其应支付2016年度、2017年度欠缴的费用11921.74元。原审判决结果将导致绿思源公司无法向承包户追缴2016年10月20日前的欠缴费用。绿思源公司目前接收监管经营的土地已达2万余亩,80%的土地承包户均已向绿思源公司支付了土地承包费(包含2016年度承包费),原审判决认定绿思源公司自2016年10月20日开始收取承包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9日的费用5863.2元未予支持,将导致大批土地承包户要求绿思源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2016年以及之前的承包费,将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答辩称,因实验林场招***为长期合同工,***取得案涉11.4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6年10月至今,绿思源公司逐年收取案涉土地的水电费、管理费,期间从未提出异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11.45亩土地的法律责任。双方2016年10月20日后才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绿思源公司提出其有权追缴历年拖欠的债务,原公司没有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绿思源公司无权收取2020年10月之前的上交费用。综上,请求驳回绿思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思源公司提出***应向绿思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9日欠缴费用5863.2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首先,2016年8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行政公署第42号《关于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土地承包清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决定将实验林场和鹏达公司管理的土地交由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监管和收益。2016年10月20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下发阿纺城管字[2016]79号文件《关于成立阿克苏纺织城绿思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并授权监管农业用地的通知》,授权绿思源公司对原实验林场移交土地进行统一监管,履行监管权和收益权。根据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第42号会议纪要关于依法依规追缴历年土地承包费用拖欠问题的决定,对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历年欠款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地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实验林场、鹏达公司等单位全力配合进行清偿追缴。阿纺城管字[2016]79号文件虽授权绿思源公司对移交土地履行监管权和收益权等土地管理权限,但并未对追缴历年土地承包费用拖欠问题进行明确授权。其次,绿思源公司不具备追缴历年土地承包费的合同相对人资格,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原债权人将案涉土地历年承包费债权转让给绿思源公司以及已向***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审从绿思源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监管权和收益权之日起计算因***未上交费用给绿思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绿思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克苏纺织城绿思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谭        婷

审判员 希丽娜依·西尔买买提

审判员 古丽努尔  ·买买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娜 迪 拉 · 库 拉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