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39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庞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甘州区盛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323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庞某、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雷毅
书记员辛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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