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
再审申请人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台市政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台市政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受伤后于2019年7月10日返回公司上班,停工留薪期只有73天,由于**自7月13日起就拒不上班,故应认定其自行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一、二审法院对**的停工留薪期以及双方实际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认定均有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审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7300元医疗费用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于2019年4月26日受伤后,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15日,虽然同年7月10日至7月13日期间**曾返回公司上班三天,但这并不代表其必然恢复了正常工作能力。结合**于2019年6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以及2020年3月19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将其停工留薪期酌定为3个月,进而将2020年7月28日**申请仲裁之日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无不当。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高台市政建筑公司主张与**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经查,此系该公司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日期,并不当然等同于双方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且与高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2020]第44号终局裁决书查明的事实不符,在高台市政建筑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下,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据此,在关系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本身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基于“分散”而非“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一立法表述,应当从尽可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赔偿范围进行目的解释。本案中,**两次住院产生的1.7万余元医疗费中有7千余元未被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报销,在高台市政建筑公司无据证实这部分医疗费确属不必要支出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剥夺工伤职工获得更高标准民事赔偿的机会,依据上述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并经综合考量,二审法院判令高台市政建筑公司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高台市政建筑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星君
审 判 员 周叶梅
审 判 员 高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秀云
书 记 员 姚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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