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甘0724财保11号之一市政公司、***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3235R。
法定代表人:唐恭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高台县。
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甘072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对***与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应由***领取的案件款34498.5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与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应由***领取的案件款34498.5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寇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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