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甘0724财保11号市政建筑、***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4财保11号
申请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3235R。
法定代表人:唐恭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高台县巷道镇西八里村五社20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7212100319。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高台县巷道镇小寺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7211060319
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与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0)甘07民终1356号】,应由***领取的案件款34498.5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缴纳保证金1035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与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应由***领取的案件款34498.5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5元,由申请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寇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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