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远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866号 原告:**,男,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远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258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南二环路东段北侧(金张掖钢材市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323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西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掖远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省高台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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