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430号
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804059。
法定代表人:孙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旧机动车调剂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温岭汽贸商务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9803892H。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西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男,200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叶某,男,200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孙某、叶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旧机动车调剂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某、叶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已预交21640元),由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颖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