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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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温 岭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楼下村,组织机构代码255480405。
法定代表人:孙夏国。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组织机构代码A9969151X。
法定代表人:王桂春。
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943号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 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355589.1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5955.8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沈桥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1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莫林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王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