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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423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大桥西侧。
投资人:陈富高,系该单位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舒,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夏国。
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与被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杜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