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南方鞋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9082号 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新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8040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南方鞋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育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5751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台州海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3FB1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台州浩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2MY1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温岭市新上海滩鞋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839910XN。 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人:台州市豪业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6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5662652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温岭市双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U8L60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台州奥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2TB8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温岭市樱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夹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569798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南方鞋帽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海莺工贸有限公司、台州浩途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豪业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双源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奥翔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樱妃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