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1081民初1140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新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8040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第三人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因浙江泽国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建设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2022年1月22日,经结算,其中1000000元借款在金马豪庭项目中扣除,剩余1000000元作为被告的个人借款,上述事实由被告及第三人在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领款凭单一份。后该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从2024年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