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3民初4747号
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社区秀水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