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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与杭州国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企众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3410号之二
原告: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39号4F。
法定代表人:郑永利,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德、陶晓佳,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笑,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企众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号2幢3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上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西路89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沈建萍,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与被告杭州国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企众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2日向原告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00元,合计5790元,由浙江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桑苏华
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