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1民初638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集尧,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湖南恒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西侧南贸东街南侧0001幢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8MOL2E。
法定代表人:戴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9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40234R。
法定代表人:吴**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集尧、湖南恒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集尧、湖南恒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阳集尧、湖南恒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阳集尧、湖南恒越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