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丰县华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丰县华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0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丰县华山中学,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丰县华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18988奥迪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省丰县华山中学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18988小型轿车。
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在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