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乌前旗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前旗西山咀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教育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乌前旗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教育局名下的银行存款1111235.89元(案款1070356.8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500元,申请执行费133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