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特殊程序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民撤3号

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英,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

法定代表人:黎守清。

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裕坤。

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限额28477275.19元内查封被申请人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案中对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的债权,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案中对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查封限额为人民币28477275.19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吴翠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理 吴颖虹

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