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异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泉泓,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
被执行人: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腾飞路112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38576372B。
法定代表人:梁振杨。
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恩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异议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吴艳明
审判员 郑艳慈
审判员 郑平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义钦
书记员 冯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