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古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盖永健,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九连城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生,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执恢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程继文
执行员 李国祥
执行员 许兆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