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辽宁永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永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604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604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