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9030号
原告: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市场9栋8号,登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国际建材中心E区104栋129、13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1419478L(1-1)。
法定代表人:常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武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合肥天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