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奥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奥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3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 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奥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203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奥起重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65011.54元,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6月27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银行余额不足,无车辆信息,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尚有965011.5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蒙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