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耀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2421号
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9栋1804号。
法定代表人:向玉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交王府景二期17-22号楼18幢Z单元6楼4号。
法定代表人:郭洁希。
被告:巴中王府井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秦巴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玎,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巴中项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女,生于1989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力行政经理
被告: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坝晏阳初大道南段1号中交王府景30A栋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青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胜利,男,生于1982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预算合约部负责人。
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巴中王府井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中交(巴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35元,减半收取计8767.5元,由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聪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