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耀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098号 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9栋1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9019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2099号6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31736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金海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