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同心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同心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8638号
原告西安同心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尚霞。
委托代理人刘振海,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哲、郭琛,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同心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诉被告西安同心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法争议纠纷一案,因属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诉被告西安同心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审 判 长  康公理
人民陪审员  肖 娟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