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4674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901房。
法定代表人:周庚申。
原告***与被告广州鼎甲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