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民初1112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宋春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凤城市运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边门镇明亮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凤城市运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3年6月29日将保全申请明确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00********银行存款42365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担保期限自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保全损害之债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100********银行存款4236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63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