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城市运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民初11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凤城市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电某公司、凤城市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保全费263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