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凤城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82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住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0051。 被告:凤城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106××××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1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7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凤北路23号-B3#60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7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赓***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步行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7009××××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扬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山下街9号1**802室。 被告: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507043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下洼镇河西村东泡子组。 原告***诉被告凤城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城市分公司、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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