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82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退休,住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0051。
被告:凤城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106××××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1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7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凤北路23号-B3#60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7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赓***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步行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7009××××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扬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山下街9号1**802室。
被告: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507043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下洼镇河西村东泡子组。
原告***诉被告凤城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凤城市分公司、沈阳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