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1123民初1864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8月25日,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国,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底巷子52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0349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6月23日,原告到被告工地做钢筋工,每天工资200元。同年8月15日,由于工作台的钢架没有搭建牢固,原告从工作台钢架上跌落,造成髋关节左股骨颈骨骨折,被送往渭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由于支付不起药费出院回家休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其他费用并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住院期间误工费5400元、护理费4050元、住院伙食补助1080元、营养费540元,出院后误工费一年73000元、护理费一年49509元,残疾赔偿金64608.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2096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0000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兰州长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审判员*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