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海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大道1号三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1430446C。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3号楼十二楼1201、1202、12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67445Y。
法定代表人:张志生。
上诉人佛山市海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9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海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工程涉及用电及消防安全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八百多家住户的安全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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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彭进海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孙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