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2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5781091D,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生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星丹,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67445Y,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产业区**楼****。
法定代表人:万**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豪,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云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翠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