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027号
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3号楼十二楼1201、1202、12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67445Y。
法定代表人:万**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缪求东,分别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被申请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张孟星。
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2042号],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175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1751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