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国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870号 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3号楼十二楼1201、1202、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67445Y。 法定代表人:万**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国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一路7号国瑞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GYYXX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2568047。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楼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99157D。 负责人:**舢。 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国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国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613.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国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613.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36.13元,由申请人广东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