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262号
申请人: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5781091D,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67445Y,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产业区**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鑫开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32万元,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隆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