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蔬香四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民初2750号
原告:哈尔滨蔬香四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156号1层。
法定代表人:赵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海花园20栋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78056119L。
法定代表人:杨亚宁,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蔬香四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哈尔滨蔬香四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蔬香四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妍
书记员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