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762号
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R1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5486268Y。
法定代表人:严向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婷、周德群(律师助理),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BRC0R。
法定代表人:白秀青。
被告:粟和明,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粟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