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900号

申请人: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R1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5486268Y。

法定代表人:严向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婷,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BRCOR。

法定代表人:白秀青,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