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9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5486268Y。
被执行人: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22BRC0R。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90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四川明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
审判员 吴启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