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531号
原告:***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后巷路33号浦上小区10号楼2层09店面。
法定代表人:赖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艺荣,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雷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魏真,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阮伏秋